近日召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立法研讨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胡开忠表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的宝贵财富。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但还需要提高理论研究水平,提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立法思想上应当坚持如下几点:
一是合理协调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既要发挥著作权法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公法的补充保护作用,明确界定两者的保护方式。此外,应当协调著作权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以著作权法为主,兼用其他知识产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要素。
二是合理协调好理论继受和创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继受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理论,而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结合著作权原理进行适当的创新。我国可以采取“相对保护论”,即在遵循著作权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适当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等,而不是一刀切式的不保护或全保护。
三是合理协调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从司法实践看,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地社群的精神权利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问题上,因此立法应当重点解决这些主要矛盾。
四是合理协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应注意协调好著作权人和传播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构建利益平衡的著作权保护规则,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对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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