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10日消息据国家版权局网站消息,国家版权局日前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的阅读障碍者,是指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是指以非营利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训、信息等服务的法人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是指向其他《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同类机构或阅读障碍者提供,或从前述同类机构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法人组织。
《规定》称,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
(二)使用有合法来源的作品;
(三)尊重作品完整性,除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所需要的修改外,不得进行其他修改;
(四)在作品名称中以适当显著的方式标注“阅读障碍者专用”;
(五)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人员或组织提供或开放服务;
(六)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员或组织获取、传播;
(七)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应当仅限于满足其合理需要;
(八)不以营利为目的;
(九)未以其他方式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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