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业从初期探索走向合规升级、从小众领域走向大众视野的关键时期,版权是制约剧本娱乐行业能否高质量有序发展的要素之一。
因此,厘清行业的版权保护边界,明确剧本交易各个环节的版权问题,进行版权合规化管理,对促进行业市场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既需版权授权,亦应明确界限
从剧本娱乐的产业链划分来看,作者处于上游,负责剧本创作。
门店处于下游,负责向消费者提供剧本、场所、娱乐服务等。
剧本代理/分发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位于中游,在创作过程中对游戏剧本创作进行指导,或从作者处购买剧本,复制、包装、配置道具等,最终将剧本成品销售给下游门店。
处在产业链中游的代理商是衔接上、下游的重要一环,也是面临最多问题的企服快车。
如何平衡与创作者的利益?在剧本改编、合作、包装中如何避免侵权?面对剧本盗版,如何维权或构建预付机制?如何实现合规经营呢?
首先,代理商要想确保自身的权益和作者之间的平衡、实现共赢,要先正确认识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财产权利,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在剧本娱乐行业中,代理商“购买”作品,实际上是通过支付报酬,取得相应著作财产权或授权。
就目前产业的运行模式而言,代理商至少应取得剧本及其他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改编权、表演权等。
如果涉及线上传播,还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签订具体授权许可的同时,代理商也有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
明确授权关键事项。
签订合同时应根据经营需求,与作者明确约定授权许可的类型、范围等。
首先,授权的性质——“独占”“排他”“普通(非独家)”。
“独占”授权:只有被授权方能用,授权方自己用不了,也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使用;“排他”授权:只有被授权方和授权方能用,授权方也不能再授权第三方使用;“普通(非独家)”授权:
授权方、被授权方和其他被授权方都能用。同时,代理商还需对授权的时间、地域范围、使用条件和方式等进行明确,以及是否有转授权权利。
如果代理商作为某地域范围内的总代理,需要向其他第三方再行授权,就需要作者事先同意转授权。
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有单独进行维权的权利,普通授权需要明确约定代理商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进行维权。
此外,还需要约定剧本交付、费用支付、是否禁止修改、改编等条款。
以剧本娱乐行业中常见的“城市限定本”为例,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实质是附有地域、数量与排他性限制条件的授权。
购买这类剧本时,授权合同需要明确约定:时间限制、地域范围、使用方式限制、数量限制、转授权限制等。
作品原创的保证。
代理商不可能全程参与作者写作的过程,难以了解作者是否存在不适当“借鉴”在先作品情形。
为了规避将存在侵权情形的作品推向市场上后可能遭受的损失,代理商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创作者作出保证原创的承诺,并根据推广渠道范围计划的发行渠道和发行范围,约定适当的违约责任。
未完成作品的交付。
代理商有可能在作品初创阶段就介入创作,与作者沟通采购作品及推广安排。
在作品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代理商应当考虑对未完成作品的交付安排进行约定,并明确作品进度披露,以及对最终成品的修改权限。
同时要注意约定保密义务。
结算时透明守约。
代理商采购作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付款“买断”,一种是与作者长期约定“稿费+销售提成”与作者长期合作约定。
相比于一次性付款简单明了,“稿费+销售提成”更有利于刺激作者不断完善、更新作品,但对代理商的结算能力和诚实守信提出了考验。
在良好合作的前提下,代理商应当建立透明的结算机制,及时向创作者披露销售进展和相关数据,完成对账和结算。
拓展IP合作,“玩法”别踩雷
笔者注意到,自2020年开始,不少影视作品的版权方开始与代理商进行IP合作。
《庆余年》等头部影视作品目前都已出品盒装本。
此类涉IP改编的剧本娱乐在开发运营中的著作权问题更为复杂。
改编方需取得多方授权。
改编权系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如果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作品,著作权人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
因此,将影视作品改编为沉浸式娱乐剧本需获得授权许可。
由IP改编的影视剧本属于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改编方需根据“双重权利,双重授权”的规则向影视作品制作者和原著小说作者分别获得授权,而对于影视剧中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等,还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单独授权。
许可内容需明确。
改编授权许可合同约定不明时,常会引发纠纷,尤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编权是否专有。非专有则意味着可授权多人同时进行改编,可能导致代理商收益减少。
其次,在合同中应明确许可将作品改编为沉浸式娱乐剧本这一形式。
最后,还要注意约定改编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
避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剧本娱乐是一种新的内容创作形式,改编势必要突破影视作品的一些限制。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获得授权改编,修改后又被原著作权人起诉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况。
建议在合同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做出明确限制,或约定改编完成后、投入市场前向原影视作品相关权利人展示,获得认可并取得书面确认。
依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相关行业组织可对影视改编剧本娱乐作品的问题和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可供行业参考的合同范本,为行业规范版权秩序提供助力。
维权有章法,打击盗版见实效
目前,剧本娱乐行业盗版剧本的销售主要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因销售价格较低、主体分散隐蔽、损失和侵权的获利难以证明,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法院的判赔金额并不高。
那么针对侵权,主要有哪些维权方式?可以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如何能取得更好的维权效果?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维权机制分为两类:
行政保护。
经权利人投诉或者知情人举报,国家版权执法部门可对侵权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罚款等。
行政投诉效率高、威慑力大,且有助于为后期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固定证据基础,代理商遭遇版权侵权可首选该方式维权。
司法保护。
主要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实践中更常见,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特别严重的,触犯《刑法》相关罪名,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维权步骤而言,主要有以下要点:如果代理商发现剧本被盗版,前提要明确自己是否有权进行剧本维权。
一般而言,剧本著作权人或独占、排他形式的被授权方有权自行维权;无法维权需要及时联系著作权人;启动维权前应首先要通过线上取证或线下公证固定侵权证据,避免盲动。
固定证据后可发函告知停止侵权,如要求下架、删除等,快速解决问题。
若对方收到函件后仍未停止侵权,可进行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针对严重的侵权行为可提起刑事报案或控告。
若侵权剧本在第三平台传播或销售,还可向第三方发通知停止侵权。
代理商还可以考虑发动消费者和购买正版剧本的店家,通过投诉热线等方式进行监督。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