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五百元。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明知他人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的前提下,低价购买相关书籍用于销售,在庆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罚后又通过秘密仓库继续利用侵犯著作权书籍非法营利。
2018年10月,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两次从张某秘密仓库查获疑似侵权书籍11500余册,后经鉴定计算,确认未销售的侵犯著作权书籍共计9500余册,非法经营数额72000余元。
鉴于案情较重且涉嫌违法犯罪,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2018年10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庆云县公安局同年11月立案侦办。案件侦办过程中,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积极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沟通对接,共同参与资料搜集、证据固定、数额核算等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查清了张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庆云县人民法院同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张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量刑未提出异议,对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认罪认罚并如数缴纳了罚金。
该案的成功宣判,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进一步净化了市场环境、规范了经营秩序,为依法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行为提供了有价值的案例参考和实践经验。下一步,庆云县将以此为契机,牢牢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在巡查管理、线索摸排、案件查办等方面加大力度,持续清理打压侵权盗版文化产品生存空间,努力做好国家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忠实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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