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新著《新著作权法与热点案例评析——中国版权法治观察》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为读者做了细致而独到的解读。
书中集结了张洪波十年来媒体公开发表的版权随笔、时评、案例评析五十余篇,凝聚了作者对中国著作权法制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版权热点案例和事件的深度思索的思想结晶。
书中提到的案例,更是包含多起热点案例,如:琼瑶诉于正案,引发国际关注的谷歌“版权门”事件,乃至于教科书和教辅侵权问题,还有对高考作文版权的关注。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我国唯一的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负责全国报刊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
作为该协会的总干事,张洪波从一个版权法律实务工作者角度,对新著作权法的解读通俗易懂又不失专业性,对近年来社会热点版权话题、事件,进行版权法律分析和评判,直击“痛点”。
编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不要侵犯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018年,发生过一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外婆姥姥“之争。
沪教版语文教材选文《打碗碗花》(作者李天芳)中“外婆”被改为“姥姥”,引发社会热议。
张洪波根据《著作权法》给予完整的诠释。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布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那么编写者能不能自行决定修改被选入作品呢?根据《著作权法》,教科书属于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同时规定,汇编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即“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者、出版者在依法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并且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前提是“经作者许可。”
出版鲁迅作品可以随便出?
做公版书也可能会侵权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这类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俗称“公版”作品。
按照这一规定,“公版”书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不受保护了,他人出版、改编、演绎、传播“公版”作品,都无须征得作者家属或著作权继承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版权使用费。
比如,古典文学名著,近现代名家鲁迅、朱自清等人的作品。
但是,张洪波也提醒,“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远受保护。
出版者、演绎者、传播者、使用者在出版、演绎、传播、使用过程中应该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张洪波还进一步分析,虽然“公版”作品过了版权保护期,但是如果对“公版”作品进行汇编、选编,而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也会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对这类汇编作品的出版使用、传播,只有经过汇编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才能算不侵权。
近几年,最典型的案例是“傅雷家书”系列案。
2016年,傅雷去世50年,从2017年1月1日起,傅雷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
但是,傅雷之子傅敏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傅雷家书》的完整著作权尚未进人公版”,“属于经过删节选编的汇编作品”,傅敏“享有其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独立的著作权”,禁止他人“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禁止他人摘录、编人傅雷的其他作品。
傅敏将《傅雷家书》著作权转让给某图书公司后,在诉讼中,除主张侵犯著作权外,还以“傅雷家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由,起诉多家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胜诉。
当然,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傅雷家书》的选择和编排没有独创性,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张洪波看来,《傅雷家书》中,楼适夷代序、傅敏和傅聪的书信,以及书信的中文译文都在版权保护期内,受《著作权法》保护。
由于有的出版社对“傅雷家书”图书署名不当或署名错误,也侵犯了傅雷、傅敏的署名权。
高考试卷不该成被版权遗忘的角落
“合理使用”时也要注意不要侵权
高考试卷上出现文章、漫画作品,是近些年比较常见的事情。
很多人也以此为荣。
但这并不等于,这不会产生版权纠纷问题。
在《新著作权法与热点案例评析——中国版权法治观察》中,张洪波举了一个案例。
央视记者胡浩波和漫画作者何平均曾以侵犯署名权为由,将教育部考试中心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赔偿。
原因是湖浩波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被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引用且没有署名也没有事后告知。
随后很多高考复习图书中收录包含该文章的高考试卷。
何平在2005年创作的漫画《摔了一跤》,被修改、改编用于2007年全国高考语文I卷命题作文。
法院最终认为,考试中心的行为符合“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同时,“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而无法署名,认定被告不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等有关权益,属于“合理使用”。
与此相反的是,江西漫画家罗琪的漫画《取之不尽》被“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卷)”中的“政治试卷”选用,不但试卷为其署名,也得到了广东省教育厅的事后电话通知和荣誉证书。
文著协副会长张抗抗也表示,她的一篇散文2015年被某省高考试卷使用也没有得到使用方的通知。
她认为,“高考试卷使用作品涉及保密,事前不打招呼可以理解,但事后该不该打招呼、给予奖励或付费,却是一个新问题,希望能够引起业界的关注。”
张洪波认为,即使认定考试主管部门出题是执行公务,对作品的使用(节选、删改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合理使用”也仅指对著作财产权的例外和限制,而非人身权,考试主管部门还应该履行法定义务: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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