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
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
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
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才叫破产,因此它只是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
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
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确定清算人,即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及债务的执行人。
清算人的产生一般有几种情况:
一是公司董事担任清算人;
二是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清算人;
三是法院指派清算人。
清算人编造清算期内会计表册,提请股东大会承认。
在股东大会承认会计表册后一定期限内,清算人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终结的登记。
一经法院核准清算终结登记,清算程序即告终结,公司法人资格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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