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电商直播使用录音制品获酬权纠纷案件公开庭审中作出判决,参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公示,并与若干知名电商品牌通过付费合同协商确定的费率标准,判决电商类直播间按年度1万元/直播ID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录音制品使用费。
这是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以来,首次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费率标准,同时明确网络直播传播录音制品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第一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根据这一项法律规定,传播者无需获得许可,但是要支付报酬。
但是在网络直播场景下,海量的网络主播传播的录音制品具有任意性、不确定性和碎片化的特征,如果不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来实现获酬权,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体的权利人是无法通过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获酬权来控制传播者对录音制品的利用行为,也无法知道自己的录音制品此刻正在被哪一个具体的传播者利用。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通过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录音制作者获酬权领域的报酬请求权基础上,依据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参考音集协使用该收费标准与大量从事电商直播的企业,包含多个在电商直播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签约,认为音集协关于电商类直播间的收费标准在电商直播行业内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条件和应用基础,从而确认了上述费率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音集协经广泛调研制定的《互联网直播传播录音制品使用费标准草案》已在实际业务中取得显著成效。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音集协已与国内头部电商平台官方直播间和多个平台的数百个电商直播间运营主体按照该标准签约。
(侯伟)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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