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金不足,其开发项目烂尾多年,后在政府主导下引入新股东投入资金继续开发。开发过程中更改规划和设计,将部分未完工开发项目拆除,重新开发,对于拆除部分对应的开发成本和拆除费用是否可以在新规划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
(1),
(2)项法规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参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对于购入在建项目再开发后进行销售的情形,应视同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可适用加计20%扣除的规定。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0〕33号)规定,拆除违建项目支出是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支付的罚款不应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在建项目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扣除;并适用加计20%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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