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可以在专利文件中发现一些错误,有一些错误会导致一项本来较好的专利技术最终被报废,还有一些错误会导致专利价值降低。
现在对这些常见错误进行总结,称之为专利撰写错误“七宗罪”,有些错误出现在专利文件的撰写过程中,而另外一些错误则来源于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1.关键技术用语不清楚
由于专利文件撰写前的技术资料由技术人员直接提供,很多技术人员会以自己熟悉的方式进行技术描述,这样很容易出现同一技术用语在不同语境下采用不同的描述方式,或者针对某一技术用语仅举了一个实施例,或者以非标准的定义对技术用语进行重新定义而不是创造新的技术用语。
一般来说,结合上下文对其进行解释,不会造成很大的问题,但是,对于关键技术用语,一定不能出现上述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关键技术用语做到以下几点。
(1)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不同的权利要求之间、说明书的不同部分中均采用类似的方式来描述关键技术用语。
(2)除对关键技术用语进行定义之外,再举出两个以上实施例。
(3)不要将标准的技术用语定义为其他含义,而是创造新的技术用语来表达新的含义。
2.漏掉重要实施例
权利要求书是对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提炼及上位。
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项经过提炼及上位后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提供的实施例越多,则保护的范围越大,在实际诉讼中给予专利律师的解释空间也就越大。
大部分发明人在提供技术资料时一。
般仅能提供与当前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关的技术内容,不可能要求发明人提供其他行业的技术资料或者5年后的替代技术资料,但是专利律师在这方面的经验较多,应该尽量帮助发明人拓展实施例,以便实现利益最大化。
3.没有做到不同独立权利要求对发明点的覆盖
对于关键发明点,建议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不同的权利要求中、说明书的不同部分中均采用类似的方式来描述关键技术用语。
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三个问题:
(1)完全没有做到在不同位置对关键发明点进行描述。
(2)在不同位置对关键发明点进行描述时,不同位置的。
描述没有做到统一。
例如,在一个位置采用的用语是“声音信号”,而在另一个位置采用的用语是“音频数据”。
这两个用语从含义上来讲的确比较接近,但是并非完全相同,而且,由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标准是不同的用语表达不同的含义,因此这样做很容易毁掉整个专利。
(3)在相同的权利要求中,针对同一个关键发明点采用了两种用语。
以上三个问题会对整个专利价值产生很大的影响,应该尽量避免。
4.在申请文件中出现没有必要的限制性用语
例如,笔者碰到一项技术,其中涉及对用户与显示屏之间的连接方式的描述,本来完全可以这样描述:
“可以采用现有技术中能够实现用户手指和显示屏之间的接触的技术均可以使用”,但是一些专利律师却将其描述为“通过手指按压触摸屏的方式实现两者之间的接触”,那是否包括通过红外线。无线连接或电磁方式的接触方式呢?这样写显然是以偏概全,挂一漏万。
5.没有能够利用权利要求组合实现保护最大化
通过权利要求的组合,例如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组合、硬件权利要求和软件权利要求的组合、系统结构权利要求和产品结构权利要求的组合等组合方式,可以实现保护范围的最大化,另外也能增强专利的稳定性,保护专利在受到无效请求攻击时仍然能够保持专利的有效。
很多发明人认为,我的发明就是一种方法或是一种结构,无法同时用方法和结构来进行描述,或者认为,我的发明有两个发明点,其中一个发明点是方法而另一个发明点是结构,无法同时用方法和结构对这两个发明点进行描述。
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绝大部分技术均可同时用方法和结构进行描述,只是需要一些技巧以及适当的想象力而已。
6.在同一权利要求中不适当的技术特征的组合
虽然没有做到权利要求的组合对专利申请是不利的,但是在同一权利要求内部误用、滥用技术组合也不可取,也就是说,不能将不应该组合在一起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所谓“强扭的瓜不甜”。
以通信系统为例,如果将服务器端和用户端的设备进行组合,即使获得专利,也基本上算是无用的专利。
为何这么说呢?
这个问题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有关前面已经谈过,认定专利侵权需要在侵权产品上找到任一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描述。
这样就容易理解了,仍以通信系统为例,基本上不会出现这样的产品——在一件产品中同时找到服务器和用户端,也就是说,不会有任何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可能性,这样一来,这个专利就变得毫无价值。
7.特定用语的错误使用
在专利领域,“包含”和“……组成”是具有不同含义的……前者是开放式描述,表示除了“包含”之外的部件还包括其他部件,而后者则是闭合式描述,表示除了“……组成”中省略号部分的内容不再有其他内容。
一旦用错,特别是在配方专利中,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以上错误,一旦出现,将会对专利造成致命的打击,所以称之为“七宗罪”毫不为过,专利申请人或代理人一定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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