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并以此为依据不给员工买社保,合适么?不合适也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由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属无效协议,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企业,仅凭这么一个无效的协议而不给员工买社保,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常见的风险有三:
1、员工离职后向主管机举报,要求原用人单位足额补交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在职期间,若发生需要用到社保权限却又用不上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查实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购买社保的话,社保机构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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