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是,实务中,有老师会担心:以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每日一税认为,以先卖后买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发票,也合法。
虚开发票最重要的判定标准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本案A公司只不过销售货物提前开票而已,并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业务也是真实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虚开发票的政策,请参阅本微信公众号《》(已链接,点击可查阅)一文,有详细梳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以下简称)的解读中指出,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可见,纳税人以“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进行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合法的。
二、企业所得税
A公司虽然于2021年12月开具发票、收讫货款,但A公司2022年1月才从C公司购进销售给B公司货物,销售给B公司货物尚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另外,2021年12月,因A公司尚未购进已经开具发票且收取货款的货物,其成本无法计量,不符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条件。
因此,在2021年12月不得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于2022年1月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00万元。
法规依据:《》()
一、除及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会计处理
1.开具增值税发票时(2021年12月)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法规依据:《》()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收讫货款,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2021年12月)
借:银行存款 113万
,个体户营业执照怎么申请?只需要上传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就可以成功注册个体户了!并且没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3%,个税核定,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成本只有1.5%左右。联系:
15827290669(微信同号)马上注册。,
贷:预收账款——B公司 113万
法规依据:《》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法规依据:《》()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采购货物(2022年1月)
借:库存商品 7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0万
贷:银行存款 79.10万
4.确认销售收入(2022年1月)
借:预收账款 113万
应收账款——B公司 113万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0万
贷:营业收入 100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营业成本 70万
贷:库存商品 70万
总结:纳税人先卖后买跨期销售货物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期,确认增值税收入;会计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不确认收入;买回货物,发往客户,客户验收入库,会计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确认收入。
跨年进行先卖后买货物,由于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从而导致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申报表的收入项目数额不一致,实务中,提醒企业需要做好相关备查说明,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司法税案】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票,以后取得进项发票,业务真实,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参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中油国门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3行终164号)
思考: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晚于会计收入时间时,如何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