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内容:生产出口货物、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以及校办、福利企业生产销售产品,对所缴纳的增值税款,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出口免税、先征后退 税、出口“免、抵、退”税等退免税,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有关证照登记;发生预缴退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多缴税款退税、多征误征退库等。
代理条件:
1、出口退免税,必须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必须是除原油、糖、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以外的货物出口,才能适用出口退税、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必须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登记。
2、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必须取得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报国税局核准的,适用“先征后退”办法
3、其他退税,必须实际发生多征、误征情形,各种证明资料齐备。
所需资料:
1、退税登记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原件及复印件;
(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需要);
(4)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需要);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涉外企业需要);
(6) 1993年12月31日进行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办理退税登记的,还需报送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外企业需要);
(7)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一般贸易出口申报退税
(1) 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科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 出口发票
(3) 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过期收汇证明
(4) 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
(5) 属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还应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 属于委托加工的货物,应附送《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
(7)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还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8) 与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
3、“免、抵、退”申报资料
A月度申报资料:
(1)《免、抵、退申报表》月报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3)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4)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5)经征税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企业《应缴增值税明细表》复印件;
(7)企业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8)《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作为退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式四联;
(9)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0)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
(11)进口料件核算明细帐复印件;
(12)进口料件核销台帐;
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3)《代理出口证明》原件;
(1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15)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它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B季度申报资料:
(1)《免、抵、退申报表》季报表。
(2)经县(区)级以上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本季各月的《免、抵、退申报表》(月申报表)
(3)企业本季如有缴税的,还需提供征税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企业按月申报退税所应提供的各项凭证;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C年度清算申报资料:
(1)《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清算表》一式四联;
(2)《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一式四联;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先征后退”申报资料
(1)《先征后退申报表》
(2)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3)企业退税的各项凭证以及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委托代理出口退税所要提供的资料,与采用“免、抵、退”办法所要提供的相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办理收入退还手续
(1)《收入退还(申请)书》
(2)纳税申报资料和完税证明
(3)所退税款所属期企业财务资料
(4)根据不同退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部门和程序:
1、有关退免税证照核准,企业申请→基层分局受理审核签章→市局退税分局核准(如为涉外企业则需与市局涉外科会签核准)。
2、出口免税,企业申请→基层征收局核准。
3、出口“免、抵、退”税,企业申请→基层征收局核实→市局核准。
4、先征后退税,纳税人申请→分局审核签章→市局计财科核准核退,做到即报即审,经审无误后即核即退。
代理时限:7个工作日
代理依据:
1、财税字[1998]184号文件
2、珠国税发[1998]184号
3、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4、财税字[199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和“珠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使用统一退税申请表的通知》
6、国税明电[1993]07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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