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东佛山“酱油”案一审落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威极公司被判侵权成立,禁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海天公司损失合计6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现有证据,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威极公司将原告注册在先的“威极”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广告牌和厂牌上使用既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海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天公司诉请赔偿因产品销量下降造成的利润损失、广告费和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威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户外广告牌及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行为,拆除突出使用“威极”二字的广告牌及企业厂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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