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今年增值税改革一个重点,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并不是说每个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 4 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
三、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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