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会计案例问答等内容总结如下:现有A和B两公司,A公司占B公司17%的股份。
A公司与B公司的其他股东签定一份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内容是A公司全权负责B公司的业务,其公司高层也由A公司委派,但工资由B公司支付,在管理期间其他股东不能干预B公司的运营。
管理费是在管理期间B公司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0%给A公司。
如果经营期间B公司是亏损的,A公司将亏损额的80%给回B公司的其他股东。
在2006年度,B公司产生税后利润100万元,这样A公司应收取的管理费是80万元。
问: A公司收取的80万元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是做投资收益还是其他业务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法规》(财会[2001]64号)的通知第五条(二)的规定,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问:A公司做合并报表时候是否要将B公司也合并进来?
答:从以上案例的实质分析,A对B属于受托经营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并非《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形,并非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
问:A公司收取的80万元管理费用,是否要缴纳所得税?(假定A公司与B公司所得税率相等)
答:受托方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应根据其是否符合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标准来进行处理:
1.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符合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标准,则应按照其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其计税收入。
2.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符合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标准,应以独立企业间的往来标准确认计税收入。
问:A公司收取的80万元管理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受托经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应该全额征收营业税。
问:如果A公司只派管理人员去管理B公司,B公司自负盈亏,管理人员的工资由A公司负担,只收取B公司定额的管理费。
请问这部分的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是否确认其他业务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法规》(财会[2001]64号)的规定,对于以上情形,会计上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根据国税函[2004]1163号文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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