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相宜本草”化妆品,买到了山寨货,仔细看商标,图案未有明显异常,只是“相宜本草”成了“植物本草”,让人啼笑皆非。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雅升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相宜本草公司系“相宜本草INOHERB”商标及“相宜本草INOHERB图”商标的权利人。
2012年10月,相宜本草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某商店,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宜本草四倍蚕丝凝白立体修护BB霜”、“相宜本草红景天幼白抗氧修颜乳”、“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等七款产品。
其中,“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两款产品标注“相宜本草”标识,与相宜本草公司商标比较,除了将“相宜”改为“植物”外,其他图文部分均相同。
相宜本草公司认为,该两款商品侵犯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店经营者丁某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生产商雅升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两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标识与相宜本草公司的商标比较,除了将“相宜”改为“植物”外,其他图文部分均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混淆,故上述两款商品属于侵害相宜本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涉案商品上标明的生产商为雅升公司,标注的公司地址与雅升公司的住所地一致,足以证明雅升公司是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商。
但该案中并未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涉案商店系由丁某经营,故相宜本草公司关于丁某是侵权商品的销售者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所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化妆品利润通常较高等因素进行确定;关于合理费用,法院酌定为5千元。
故一审判决雅升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相宜本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驳回相宜本草公司的其余诉请。
雅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该案所涉被控侵权产品非其生产,其名称权、商标权被他人冒用、侵犯,请求依法改判。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由雅升公司生产。
雅升公司称市场上有其他公司仿冒其公司名称生产类似产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原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雅升公司系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并无不妥,故二审判决驳回了雅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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