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也不应有所差别”。

京民初号、()沪民初号】

)京民初号】

最高法民申号,最高法民终号,两个案例,均将“放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消极行为,作为协助的方式,可见,判例中已经将“协助”解释为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行为,所以,新公司法将协助修改为“负有责任”的表述更为准确。

、该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规范。

)可分配利润是什么?是“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税后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为了弥补亏损而减资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清算期间,公司债务清偿前,不得分配利润。

)粤民终号、()最高法民申号】。

关于后者,我们认为一般是无效的,因为大股东往往控制董事会,如果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且董事会不通过股东会自行审议批准,容易侵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相关案例法院不支持【)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号】,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无效。

所以,我们最好不要搞制度创新,增加程序不合法的风险。

)最高法民再号】。

、这里应当区分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与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和出资未到位的催缴责任。

在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属于新公司法新增条款,旧公司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以往的司法判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以比照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是比照出资未到位的补充赔偿责任。

现在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为抽逃出资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在违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案例参考(2014)九中民二终字第3号】;

【案例参考(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901号】。

、清算义务人为董事。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且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且组成清算组,该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与新公司法不一致。

当然,我们亦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与司法解释一致的规定。

2、注意因果关系。

本来公司就有任何财产,也就是与未及时清算无关。

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在满足清算条件之前,公司已经无财产,也就是,未及时清算未造成公司损失,也与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无因果关系,那么,也就没有赔偿责任【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申号】。

、关于“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认定,九民纪要早有解释: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区别在于,本次新公司法对于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排除了一般过失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禁止性规定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苏商外终字第号、()鲁民终号】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豫法立二民申字第号】。

条没有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责任范围,而条没有将监事纳入责任范围。

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企服快车面监事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亦不能参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通过指示监事履职达到其目的,所以,两条都没有将监事列入其中;

另企服快车面,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者,并且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所以,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越过董事会,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相关行为,如指示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关联公司打款,所以,条将高级管理人员列入其中,这里不再赘述。

最高法民申号、最高法民终号案件,终审判决书认为,其(名董事)各自以只担任挂名董事、未参加决策或履行职务行为等理由所作抗辩均不成立,判决名董事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催缴出资事项,组织董事会决议

)减资,由股东会决议

)分配利润,董事可以组织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决议

)财务资助,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权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评估价格),由股东会决议

)年终奖金分配方案,超额报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重大资金的出借和其他使用,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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