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公司组织形式,全部资金分为平等股份,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回答。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其中,记名股份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姓名、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未记名股份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向受让人交付股份权利。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经理持有公司股份的,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此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必须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条件。
二、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领取《公司转让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二)转让营业执照(填写公司转让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三)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转让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转让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四)转让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转让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五)转让银行信息(拿着银行转让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地怎么认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约定的,以转让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转让原约定,或者转让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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