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口头达成合作协议,企服快车未能如实履约并在工商系统注销,另企服快车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公司的唯一股东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2万元。近日,武汉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合同纠纷,认为被注销公司虽未按照口头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提供了备选方案并且已实际履行,付出了一定成本,判决股东退还合同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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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创公司诉称,
2024年5月,其与非禾公司通过线上达成合作协议,向非禾公司支付2万元款项。非禾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合同,现已注销,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非禾公司的唯一股东张先生退还合同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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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辩称,
认可双方之间有合作关系,科创公司向非禾公司支付2万元,但双方就合同实施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非禾公司给科创公司提供了备选方案,且履行了一些义务,为科创公司带来了效益。因科创公司不同意备选方案,公司便提出了终止合同。
2、法 院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创公司与非禾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但双方口头达成的协议对双方亦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24年5月达成口头合作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非禾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案向科创公司提供服务,且已于2024年9月注销,致使科创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合作不成功的退款方式,且非禾公司亦为双方的合作付出了一定成本,故对科创公司主张的退款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非禾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非禾公司已经注销,其权利义务应由股东张先生承继。现科创公司向张先生主张权利,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定张先生退还科创公司1.7万元。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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