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包括:首先确定管辖法院,然后由法院审查是否接受。审查通过后,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成员,制定清算计划,提交清算报告,注销结束。

一、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包括:

1.确定管辖法院

区域管辖权: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区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2.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

3.成立清算组,确定成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参加清算组,优先考虑。

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员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员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管理人员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为单数,并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4.终结。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和财产清算是怎么处理的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一个法人实体分解成若干个企业组织,是公司资产的重新组合。公司分立的结果,一种情况是原有的公司仍然存在,但从中分立出了新的公司,当然这不是分公司形式,而是独立的公司;另一种情况是原有公司解散,从而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伴随着公司分立的是公司财产的分解,所以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实际上,公司的分立,就是将公司财产按照分立的情况进行分割,组成新的资本联合。

三、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情形

1、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2、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