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完善。面对这一现象,中国对法律法规进行了更完善的修订和规定。那么,破产债权的特点、范围和内容是什么呢?阅读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债权的特点

1、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

2、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支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赔偿请求权。

3、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赔偿。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的税;(3)普通破产债权。

二、公司应该如何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应该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破产:

1.书面破产申请

企服快车财税提醒,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

一)破产申请的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形式审查

判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实质审查

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

四)受理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五)受理前的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