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主体多样化,希望重组成功的总体目标基本相同,但各自的利益不同,这两个是债权人知情权保护在破产重组中无效的重要原因。

此外,我国《破产法》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需要完善,这也是债权人知情权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原因之一。

那么,破产重组中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是什么呢?请继续阅读以下司盟企业服务编制的相关内容。

一、内容保障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可分为法定披露信息和按需披露信息。

前者是指破产法明确规定的信息;后者是指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1、法定披露的信息。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计划、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和公布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管理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权、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土地、房屋等房地产权益的转让、贷款、财产担保、债权和证券的转让、债务人和对方未履行的合同、放弃权利、取回担保,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置行为;管理人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在重组监督期间,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2、信息按需披露。

《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问题,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的问题;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解释或者提供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破产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很多规定。

但我认为还有一些事情需要改进。

首先,我们应该对信息披露做出特别的规定。

上述信息披露的内容分散在破产法的每一章,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信息披露在实践中得不到很好的实施。

第二,重组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够充分。

《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组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经营计划、债权分类、债权调整计划、债权赔偿计划、重组计划执行期、重组计划执行监督期、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组的计划。

在重组计划草案中,还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历史、破产重组的原因、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普通债权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批准时预期的还款比例、重组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管理的报酬等。

增加这些内容可以让债权人有相对充分的信息来决定是否同意重组计划草案,并鼓励管理者选择最佳的重组计划。

二、破产犯罪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主体包括债务人和作为企业法人董事、经理的准债务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但以债务人为主。

2、破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行为,又有过失行为,还有以故意为主,包括过失的行为。

3、破产犯罪的行为主要是积极的行为,也有的是以消极的不作为作为其构成要件。

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债权人的利益,有的是破产程序公平、顺利进行的程序,有的则兼而有之。

4、破产犯罪的刑法既包括自由刑,又包括财产刑。

但以自由刑为主。

三、怎样启动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

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宣告公司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