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破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但受到刑事处罚的,被行政机关吊销会计师执照、律师执照、公证人资格的,或者其他法院认为不应当破产管理人员的,不得当破产管理人。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的相关法律知识,企服快车财税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了解。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构成

在国外,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一般不受限制,但被行政机关吊销会计师执照、律师执照、公证人资格的,或者其他法院认为不应当破产管理人员的,不得当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对清算组成员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但对清算组的组成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关于清算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清算组的组成有哪些

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