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规定的破产法中特别是对于债务的问题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所以如果是企业破产的话肯定是先需要对于外面债务的情况进行确认,然后再清算后再进行相应的清偿活动。那么,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啥用?下面就跟着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啥用

1、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组成的人员从法律上加以固定,可见其肩负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有少数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这并不能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只能视为其放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2、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意思的表示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才能行使。如同意接受和解协议、同意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同意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分配方式等,债权人都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表决的方式达成一致,形成决议才能行使,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表达意思的唯一“舞台”,是行使权利的唯一合法形式。

3、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协调和解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而且是法定的基本形式。

债权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非法人团体,因而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它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能力或者被诉讼的非法人组织,但是债权人会议确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组织,相对于清算组而言,它是具有独立实施监督权的自治机构,相对于人民法院,它却是债权人意愿的自治共同体,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和权利范围,充分显示出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

二、破产债权申报表怎么填写

申报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申报破产债权的内容。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应包括申报债权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债权的内容和原因、债权的性质等。

4、接受破产债权申报的机关。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发生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破产债权申报发生两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资格和权利,如表决权,依破产程序接受债权清偿的权利等;

(2)债权的诉讼时效因破产债权申报而中断。

三、破产的法律流程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已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三)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四)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五)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

(六)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支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七)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八)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