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需要处理很多程序,不能取消,但也清算一些资产或债务,如果破产案件需要法院处理,有些事情不能被法院接受,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所以,破产法院管辖,然后由企服快车财税为您向您介绍破产法院管辖及其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哪个法院管辖破产?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暂停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经理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

1、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

2、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3、由于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等。

(三)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这是指在破产程序结束时清算组尚未收回的应由破产企业行使请求权而获得的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是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债权人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是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担保债权人有权取得担保物,用来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在担保期限内,未经担保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得将担保物转让、出租、抵押等。

所以,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但是,担保物的价款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价款时,多出的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

三、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程序

申请破产的程序是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由法院审查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