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版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版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一、版权法的法定情形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照版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版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版权法定许可与法定许可区别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版权人;法定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版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前)苏联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版权法规定:
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中国版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版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版权法定许可条件是什么
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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