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退货、开票有误等情形经常发生,那么相应的发票作废会计人员应该怎么正确操作呢?
一、不同类型发票作废处理方式
情况一:电子普通发票作废
电子发票时代下电子发票作废也是企业常常咨询的问题。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是不能作废的,不管发票有没有跨月,只能红冲处理。
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情况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
(一)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发票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比如发票不是当月),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销售方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情况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一)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注: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情况四:成品油发票作废
按上述情况三的分析,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按作废处理;那么该企业直接作废成品油发票是否正确呢?
其实这样操作是错误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所以企业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二、发票违规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因此,作为销售方,作废该发票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公司将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销售方也需要接受税局的处罚。
除了误作废发票情形,很多企业为保证税收平衡,防止销项税额过大、缴税过多,会采取主动作废发票的手段控制开票金额的大小,但是国家对发票作废的情形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另外税务机关也会将发票作废、次月重开,收入在起征点或减免标准左右浮动的情形作为稽查重点,相关风险显而易见,因此想通过作废发票达到恶意隐瞒收入、串通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等不法目的的,都难逃大数据的监控,极易引发涉税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除了采取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惩处措施,严重者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企业和会计应当明晰相关风险,切勿贪图一时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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