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商业银行,根据中国法律,商业银行也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商业银行破产,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债务,但有一定的顺序偿还债务。那么,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的最新顺序是什么呢?以下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将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业银行破产财产分配的最新顺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清算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和一般债权。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破产时商业银行管理的财产、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以及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权利。破产财产的一般分配顺序为:
1、支付破产费,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和分配以及破产案件的诉讼费。
2、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支付;
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根据本条的规定,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应优先支付破产费、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这里“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是指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支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之前支付储蓄存款。
4、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应当支付;
5、破产债权应当支付。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二、什么是破产公告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三、驳回破产申请的情形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的具体有以下情况:
(一)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