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没有接触过企业破产,但我们也应该听别人说企业因为没有钱破产,那么破产清算程序结束的法律效力呢?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破产清算程序结束的法律效力,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法律效力

1、对破产者的有效性。

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分配不足而终止后,法人的主要资格被消除,剩余债务当然被免除。

2、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主要资格被消除,债权人未分配的债权被视为破产结束裁决后的消除。

破产债权人不得在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

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免除的部分债权,整改成功后不得向债务企业要求。

但破产程序结束后,原则上不影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担保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权利。

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债权。

然而,在实践中,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很少通过破产财产得到充分满足。

由于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破产不能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债权人未按破产程序全额清偿的,可以向担保人索赔不足部分的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有效性。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未完成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债权分配表等异议诉讼的,仍需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二、清算方案由谁提出

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

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

三、公司清算程序如何起算

公司清算程序从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开始起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