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没有接触过企业破产,但我们也应该听别人说企业因为没有钱破产,那么破产清算程序结束的法律效力呢?接下来,我们将向您介绍破产清算程序结束的法律效力,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法律效力
1、对破产者的有效性。
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分配不足而终止后,法人的主要资格被消除,剩余债务当然被免除。
2、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由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企业的主要资格被消除,债权人未分配的债权被视为破产结束裁决后的消除。
破产债权人不得在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
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免除的部分债权,整改成功后不得向债务企业要求。
但破产程序结束后,原则上不影响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担保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权利。
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债权。
然而,在实践中,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很少通过破产财产得到充分满足。
由于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破产不能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债权人未按破产程序全额清偿的,可以向担保人索赔不足部分的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有效性。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未完成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债权分配表等异议诉讼的,仍需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
二、清算方案由谁提出
公司清算方案的确定有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
(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由法院确认。
只有经过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才能执行。
三、公司清算程序如何起算
公司清算程序从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开始起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