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赔偿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等债权形式。破产债权的特点首先是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其次是破产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最后是破产债权需要依法申报登记。

一、破产债权包括什么?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虽然破产宣告前发生了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金额超过担保价值部分;

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或承兑产生的债权,不知其事实;

5.清算组终止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6.债务人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二、债权人能否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

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对此,应具体分为两种种情况处理:

(1)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0项之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对此,《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第4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破产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当保证人破产时,因保证人系从债务人,其进入破产程序既不会影响到主债务纠纷的审理,也不会影响到保证责任数额的确定,因此没有任何中止审理的必要。

三、公司破产流程怎么走

公司的破产程序具体如下:

1.向法院申请破产;

2.成立清算组、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确认;

4.依法进行清偿;

5.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确认;

6.破产程序终结,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