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是企业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但如果破产已成定局,就要积极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会产生破产经理。
什么是破产经理?破产经理的职责和权限?针对这些问题,我想回答你的疑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宣布破产后,将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将成为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财产作为一般执行的对象,应当移交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罚。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房地产、知识产权、对外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应履行的债务。
2、破产财产的保管和清理。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事故或者人为损失。
破产管理人应当登记登记破产财产,详细说明财产类型、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检查债权债务,了解经营状况。
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是收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要求未激活或全额支付出资的投资者补足出资额,为更好地保存破产财产做好准备,随时顺利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因管理疏忽、未履行注意义务而损失破产财产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代表破产者开展必要的民事和其他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不丧失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失去了占有、控制和处置破产财产的权利,也失去了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破产经理有权以破产经理的名义实施以破产财产为目标的必要民事活动。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以依法实施以下民事活动:聘请必要的清算人员;继续破产经营;参与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当重新估价破产财产。
已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重新估价其残值,残余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
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定破产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计划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破产管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存款。
5、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终止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结束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经理应及时申请破产程序的终止。
三、破产管理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二、破产程序可以停止吗
破产清算程序能中止或终止。
只要被人民法院裁定为破产清算,经批准,是可以中止公司解散程序。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三、职工债权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可以。
因为企业职工是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属于破产债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由此可见,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包括了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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