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根据法律和它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关于重大环境影响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环境方针与目标。它适用于那些组织确定自己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但它本身并未提出具体的环境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下列愿望的组织:
a 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b 使自己确信能符合所声明的环境方针;
c通过下列方式展示对本标准的遵循:
—— 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 寻求外部组织对它的自我声明予以确认;
——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
本标准中所有的要求都适用于任何一个环境管理体系。其应用程度取决于诸如组织的环境方针、运行的性质和场所、运行条件等因素。本标准还在附录A中对如何使用本标准提供了提示性的指南。
注:为使用方便起见,“标准”部分和附录A中的条目采用了互相对应的序号,例如;
4.3.3和A 3.3的内容都是关于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论述;
4.5.5和A 5.5的内容都是关于内部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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