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的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有很多朋友不清楚,最近朋友们也在问注册公司这个问题,本章借着这个机会,注册公司就来给大家说一下,希望能够为朋友们提供一些帮助。
1.需要有独立的公正的原则,代理记账独立性开展业务活动是其行业的基本准则。
税务机关和委托人之间必须保持中立,既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不依法代理执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不能附庸于税务机关,受税务机关的控制。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保持法律主体的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处理被委托的涉税业务。
2.代理记账要依法进行:代理记账展业务活动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代理业务的范围、工作的规程和业务办理的内容要求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尤其是实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以来,由注册税务师垄断的涉税鉴证业务必须由其进行,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从事该类业务,非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注册税务师出具的虚假鉴定报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代理记账需要委托自愿性,委托人有自由选择谁为代理人的权利,税务代理人有接受和拒绝委托的权利,税务机关作为行政部门不得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
4.障利益原则,代理记账在执业过程中,需要按照委托人的需求提供税务代理服务,为委托人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节约委托人的纳税成本,降低委托人的涉税风险,遵守商业保密规则,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另企服快车面代理记账需要向纳税人明确有关税法规定,提醒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许多刚刚接触过商标的人认为,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后,可以好好休息一下,但事实上,他们并不是。
我们在拿到商标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商标权益不受侵犯。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功后,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企业应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等),防止被“撤回”。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款规定:“昆明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期限届满,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必须保证商标标识与当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可以缩放,但不能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和字体。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企业变更名称、地址后,必须尽快申请商标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证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利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许多企业在成功申请商标后,会对其商标进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发现类似商标的,商标权人应当尽快提出异议,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申请。
已成功注册的商标需要用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另行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未续展的商标将被宣布无效。”
商标异议非比寻常,它在昆明商标注册的流程中可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
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分两种:
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非比寻常,千万不要小看商标异议这个名词,它需要我们非常认真的去对待它。
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部分企业存在这样的疑问“同一件商品上是否可以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今天商标代理公司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一疑惑。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昆明商标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也就是说《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同一件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并且这种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就应该是允许的。
在此商标代理公司小编提醒大家注意:同一件商品上分开使用两个注册商标,该情况与单个商标的使用情况相同,可以标注标记,也可不标;如在同一件商品上组合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两个商标要么都标注标记,要么都不标注标记;组合使用的商标不得使他人对组合后的商标标志产生误解,不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利的侵犯。
通常情况下,在一件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往往以主、副商标的形式配合使用。
即在主商标不变情况下,每推出一种新产品或新型号再另外使用一个商标。
如今,不少生产经营者采用这种方式,以一件商标为主,在同种的不同系列商品上使用不同商标,从而细分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
除为提升市场占有率之外,同一个商品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还能防止侵权行为。
一件注册商标经过一段时间市场运作及广告宣传后,有了名气,为防止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些企业主会在同一商品上再使用一件或几件注册商标,以实现品牌延伸,并可以防止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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