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
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果跨年度发生退运,或者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补缴免抵退税额。由于适用政策不同,其相应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
在此过程中,应关注哪些问题?
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各种处理办法解释如下:
一、生产企业退运,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跨年度发生退关退运,如果出口货物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应当依照规定补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
对补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计入营业成本,应当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当于列作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同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成本中转回,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1:某纺织公司属于可以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5年10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棉布一批,出口离岸价5130002.96元,征税率17%,退税率16%。
该笔出口货物当月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电子信息,公司2015年11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计算免抵退税额820800.47元,其中出口退税420000元、免抵税额400800.47元。
2016年3月,公司发生退关退运,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公司依照规定补缴免抵退税款。
2015年10月出口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5130002.96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5130002.962015年10月计算转出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营业成本5130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300.032015年11月计算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4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00800.4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20800.472016年3月退运冲减出口销售:
借:应收账款-5130002.96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30002.96
同时冲减出口销售成本,会计处理略。
2016年3月转回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30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300.03。
2016年3月补缴免抵退税额
应补缴免抵退税额=5130002.96×16%=820800.47(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20800.47
贷:银行存款820800.47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跨年度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当依照规定全额补缴免抵退税额。
对于补缴的免抵退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应当将补缴的免抵退税额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属于出口免税货物直接可区分的进项税额,应当直接作进项转出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从简便出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其补缴的免抵退税额应当直接计入成本,不得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例2:某纺织公司属于可以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5年10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棉布一批,出口离岸价5130002.96元,征税率17%,退税率16%。
该笔出口货物当月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电子信息,公司2015年11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计算免抵退税额820800.47元,其中出口退税420000元、免抵税额400800.47元。
如果2016年7月,公司仍然未收汇核销,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依照规定公司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而公司2016年8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同时依照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2016年8月补缴免抵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20800.47
贷:银行存款820800.47
由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将补缴的免抵退税额计入营业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20800.4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20800.47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而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得再从成本中转回。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于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补缴的免抵退税额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以前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冲回,贷记“以前年度损益”等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计提销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3:某纺织公司属于可以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生产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015年10月,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棉布一批,出口离岸价5130002.96元,征税率17%,退税率16%。
该笔出口货物当月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和电子信息,公司2015年11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信息齐全,计算免抵退税额820800.47元,其中出口退税420000元、免抵税额400800.47元。
如果2016年7月,公司仍然未收汇核销,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公司2016年8月未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手续,因此2016年9月公司这笔出口货物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同时依照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
2016年9月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5130002.96÷(1+17%)×17%=745385.05(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45385.0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45385.052016年9月补缴免抵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20800.47
贷:银行存款820800.472016年9月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成本中转回: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130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300.03
应纳增值税=745385.05-820800.47-51300.03=-126715.45(元),当月该笔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为零,留抵税额12671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