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今年要给企业减5000亿元以上的税收。

要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

在国家税务总局调研时,李克强总理再三叮嘱,要通过精心工作,把营改增的红利变成实实在在的红包。

如此大规模的减税政策,对广大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然而,有不少读者发现,单从税率上看,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3%,房地产业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后,税率一下子上升到11%,这是不是意味着企业税负会上升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今天继续推出“聚焦营改增”系列报道的第三篇——“从抵扣说开去,看增值税魅力所在”。

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

2016年5月1日前,按照我国税制安排,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

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

根据前期扩大试点的情况分析,企业在营改增的初期,短时间内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但随着后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逐步增加,税负将稳步下降。

特别是,我国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进项大于销项的税额)是可以无限期结转的。

假设某一企业购进了移动厂房,但是其当期的销项税额很小,则进项税额可以留待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

那么,怎么抵扣进项税额呢?一是企业必须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但是,并非所有的东西都能抵扣,比如,按照最新规定,营改增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都是不能抵扣的。

因此,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会影响到其每一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要降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就必须处理好进项与销项之间的关系,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所以,每个企业还需要从经营决策的各个方面去做好规划安排,以获得改革的红利,降低税负。

此外,对于不能享受抵扣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政策采用较低的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即,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如从事生活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过去营业税是按含税营业额乘以5%征收,改革后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由5%税率降到3%征收率,计税依据由原来的含税改为不含税,同样实现了税负的只减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