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重庆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与招商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了公司的厂房,2020年抵押贷款合同到期,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只能把抵押的财产转移给招商银行,请问 抵押财产转移给银行按什么税目贴花?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1 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薄;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征税范围为银行及 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税率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说明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 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9月7日对问题“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解答如下,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 计税贴花。
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综上,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银行,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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