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公司A为香港公司B投资的一家企业,B为A在境外进行市场推广收取佣金,A直接与第三方客户进行交易。
那么:
1.境内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的销售佣金,需要香港公司具有中介的经营资格?香港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范围,如何向税局证明具有中介资质?
2.香港公司为境内公司的投资方,境内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的销售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1.关于中介资格问题。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公司A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佣金支出可按规定限额内在税前扣除。
原则上,香港公司B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
但是香港不适用我国境内的公司法、公司登记制度等工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香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香港公司办理公司注册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并向香港税务局登记取得商业登记证。
若在注册证明书或商业登记证中未注明公司经营范围,则应提交相应的章程等证明公司有从事中介服务能力的资料。
2.关联交易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条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第三条规定,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香港公司具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香港公司实际向境内公司提供服务,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境内公司从香港公司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并通过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的,相应佣金支出可在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内税前扣除。
另外提醒,境内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香港公司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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