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中“国债利息收入计算”项下“适用年利率”是否为名义利率,而企业是按实际利率计算的,那在计算国债利息收入时是否要包含二者之间的差额?如何计算持有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式中的适用年利率是指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企业在核算时如果与公式中的利率不一致的,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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