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土主镇原乡村集体企业福达苎麻纺织总厂职工代表向本报服务热线反映,工厂于2002年5月宣布破产,并进行拍卖,目前清算已进入后期工作,然而100多名职工获悉,工厂将以职工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工”为由不予经济补偿,不考虑相关社会保险事宜。
据了解,福达厂创建于1986年,属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福达厂的发展对土主镇今日纺织产业的形成和繁荣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至1995年1月1日始,福达厂与另一纺织企业市中区三凌织布厂达成租赁协议,将福达厂租赁与三凌厂,租期为10年。
2002年5月,福达厂因负债数千万元,资不抵债宣布破产,拍卖700多万元,并成立清算小组进入清算程序。
在土主镇采访,记者每到一处,便有原福达厂职工和职工家属将记者团团围住,他们说,“1986年我们齐心协力将厂建成,从创业之初的低工资低报酬干到企业破产近20年,作为与企业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职工,我们对企业怀着很深的感情,企业破产,我们得不到任何补偿,我们将面临吃饭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避免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另据了解,职工们在进入福达厂时,还缴纳了800—3000元不等的保证金(有的载明为入股金,有的载明为集资款),职工反映,这部分钱通过努力也只退了约70%。
几经努力,记者与福达厂破产清算小组组长、土主镇镇长王孝军取得联系。
王孝军称:“具体到哪些人该补偿,哪些人没有补偿,这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对结果不服,职工们可以起诉或向上级部门反映。”
然而,记者了解到,企业破产作为特殊诉讼,如果一旦程序终结,福达厂即自动消失,其法律主体单位都不存在了,职工们又该向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另据职工们反映,福达厂曾有50多名职工通过劳动部门与福达厂签有劳动合同。
据悉,这一部分人将得到经济补偿———虽然,在这部分人中,有不少人未到企业上过一天班。
通过采访,几个问题成为双方僵持的焦点:
一、1995年福达厂租赁给三凌厂,职工是否转变身份不再是福达厂职工;
二、职工与福达厂签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就能决定职工有无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当初的保证金(或曰股金,或曰集资款)如何处理。
通过努力,记者找到了福达厂与三凌厂当初的租赁合同。
合同载明:租赁期内原甲方职工(福达厂)要求离厂,其保证金由乙方(三凌厂)酌情付给……租赁期满后,乙方按实际有保证金的人数和金额归还甲方。
可见,合同表明的法律关系是财产,即物的租赁,职工劳动关系未发生实质改变。
即使退一步设想,福达厂认为租赁改变了职工身份,那么1995年至破产时的2002年,租赁方三凌织布厂也并未认同职工工龄为自己负责,其间7年的职工工龄难道因此自动蒸发?再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以及最高法院(2002)23号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合同的过错在企业而不在职工。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对企业享有补偿金请求权;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职工为第一顺序清偿人。
具体为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解决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于职工所缴保证金,显然违法,应足额附息退还;如为入股股金,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职工是否主张过自己的权利。
如论为集资款,按法律规定,除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外,任何人和组织无权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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