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批准。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个体户的业务收入,有两种核实方式:
1.核定收入率。应纳税所得额=销售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实践中大多采用综合征收率,即直接用:应纳税额=销售额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去税务局开发票。如果属于“营业收入”,也是批准这样征收个税的。
2.双重预订。批准的直销和应付税款。双账户,俗称“税包”,是指个体户每月或每季度缴纳固定金额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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