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第九条规定,《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程序:
A、从网上下载空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进行正确填写、法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
B、变更后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业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变更后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变更后含进出口经营范围的批复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E、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
F、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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