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董事会对于与某董事属于关联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可以进行表决吗?对于回避制度有所了解的朋友可能会说,既然是关联关系,董事就需要进行回避,不可以进行表决。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的表决回避只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订立的,非上市公司并没有对此进行约束。
非上市公司关联董事是否具有表决权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如何对此进行设计、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吧!
公司章程规定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有表决权
设计要点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章程研究文本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2月版)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注:
1.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
2.该章程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章程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但未规定章程所称“不足”是否包括本数。
同类章程条款
笔者查阅了多家上市公司的章程中的同类条款,均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具有表决权作出了规定。
但对于在计算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时,该董事是否应被计入这一问题,不同的公司章程作出了不同规定。
具体如下:
1《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版)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款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计入表决通过所需的法定人数,但在计算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8年5月版)
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 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与某位董事或其联系人或主要股东有利害关系,该董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而在计算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时,该董事亦不予计入。
上述有关决议事项应举行董事会而不应以传阅文件方式处理,如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其联系人与有关决议事项没有重大利益,该等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出席会议。
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3月版)
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前述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表决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家分析
公司章程规定此类条款的意义在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对关联董事不具有表决权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该问题进行更明确的规定,例如明确在计算出席董事会法定人数时该董事是否应被计人。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关联董事是否具有表决权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
则不可以以董事与表决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具有关联关系为由,随意剥夺该董事的表决权。
因此,公司章程对该等条款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可以对该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不同的设计。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公司法》对关联董事不具有表决权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参照其他上市公司的章程,对该问题进行更明确的规定。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笔者建议:
1.股在签署公司章程时,应考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加人该条款:若章程中未加入该条款,则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仍有表决权。
2.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还可以特别规定该等条款仅对部分股东适用,对于其他股东不适用。
3.若公司章程中规定该等条款,则还应一并规定此时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最少董事人数、如到场参会董事少于一定人数时应提交股东会表决等问题。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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