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删去第三十一条中“并在报纸上公告无效”。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发票损失的规定修改如下: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票遗失的,应当在发现遗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Part1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税务处理?

对于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情形一: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复印件。

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存一份专用发票抵扣联备查。

情形二:失去了专用发票的免赔额。

纳税人遗失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经证明与遗失前一致的,可以留存一份专用发票联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并留存专用发票复印件和发票备查。

情形三:丢失了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经证明丢失前一致的,买方可以使用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为《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和《证明单》的认证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份专用发票记账联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Part2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怎么办?

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可以通过补办机动车销售发票来解决。

具体程序如下:

(一)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从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统一销售发票存根联一份(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消费者凭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Part3 丢失发票要处罚吗?

03010第三十六条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或者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要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

25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