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请问: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季报时的实际利润额是否不能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不能扣除期间费用?
所得税答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其实际利润额可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竣工结算部分)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期间费用及营业税及附加也可扣除。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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