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公路施工企业,缴营业税,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我们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没有对外出售,我们按工程总造价缴纳了营业税,当地的国税部门要求我们按沥青混凝土的成本缴纳增值税,对此,我们很不理解,我们不是生产销售单位,工程完工后,设备就拆除运走了,参照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我企业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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