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等民事特别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的法人资格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公司都不能享受,也无需负担相应的义务。
(2)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
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
其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五,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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