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在注册过程中,有人对注册的商标同意的情况,或者说认为不符合商标法的情况,而提出的异议的情况,那么具体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跟随企服快车未来知识产权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
商标异议的流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也就是说,在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但是期间如果出现商标被异议了,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商标异议的定义: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应予以初审,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予以注册的申请。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异议的程序
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若被异议人选择放弃答辩,或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辩,都将被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其后商标局将依照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相关证据等,裁定异议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商标、是否系恶意抢注商标等问题,商标被宣告无效概率很大。
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答辩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商标申请人应为自己的商标尽力。
若被异议人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被异议人可针对商标被异议理由做出针对性反驳,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驳斥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系恶意抢注,全面分析商标构成要素以反驳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等。商标局在认真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并经调查核实之后,将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裁定:
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若异议理由成立,异议商标将宣告无效。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异议的程序”,希望以上内容可以为大家带来帮助,那么若大家还需要什么帮助或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顾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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