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裁定经由异议处处长签发,交付打印盖章,然后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按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上述期限内没有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即告生效,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异议裁定公告.裁定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局将重新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自该商标初审公告刊登之日其满三个月起算.同时,按照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3条之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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