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公司法的实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自各方签字或者自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必须。
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程序办理,股权转让需要召开股东会,转让方通知其他股东。
同时,《股东会决议》是工商变更手续的必备文件。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几种形式?涉及优先购买权吗?
股权转让有两种形式,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是指股权在股东内容进行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一般认为:股权在股东内部的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亦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为股东内部转让股权对未受让之股东来说未改变其持股比例; 此外,股东在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没有改变公司原有的人合性;因此,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2、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公司法》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对外转让必须执行优先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本金,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股东权益,如股东会表决权及股东收益权、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权、盈余分配请求权、管理权、对董监高的监督权、对公司及高级管理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就因管理不善而导致公司重大亏损等原因提请公司解散的联合提议权等等。
当股东权益受损时,建议股东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争取各方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想要了解更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欢迎咨询企服快车!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