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我们创作出来一部作品之后,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和不被他人随意使用的,是是需要申请注册的,从而获得著作权。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
案例5 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
-一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
判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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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目录
【案例问题】
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只是单纯传达事实信息的“日常新闻及时事报道”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读卖新闻社收集整理并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在线新闻标题是否属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便不具有作品属性,但针对新闻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创作的信息成果被第三人擅自使用的情况,法律应如何作出评价?对于后者,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
而互联网业界对此案的关注,也反映了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
案例6 著作权间接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与停止侵害请求权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选摄见绿”
案二审判决评析 .............. ....(55)
【案例问题】
《日本著作权法》第112条第1款(停止侵害请求权)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对侵权者或可能侵权的当事者,提出停止侵害行为或者实施预防措施的请求。
但是,被侵权的著作权人能对“谁”提出停止侵害请求的问题,谁是著作权的侵权主体的问题,《日本著作权法》上没有明文的规定。
对著作权人或著作邻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擅自实施复制或者传播等行为的人,明显是侵害著作权的主体。
然而,当没有上述直接的利用行为,只是通过提供设备、场所、服务,从而间接参与利用行为者,行为人是否是侵权主体以及可否成为停止侵害请求的对象?本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依据卡拉OK法理”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所作出的结论,但对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内客作出了修正。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只要申请注册了著作权之后,才能予以保护的,但是实际中可能会有一点不一样。
以上就是企服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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